龚家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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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拆迁安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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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小偷被索赔,律师帮助维权,有效减少损失

发布者:龚家林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0日|分类:侵权 |47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抓小偷被索赔,律师帮助维权,有效减少损失

                      龚家林律师

 

【基本案情】

2007年6月20日下午6时许,江西省南丰县的橘农阮某某家人外出干农活回家,打开家门,发现自己家中情况不对。下午外出时家中已经上锁,外人是无法正常进入家中的。但是,阮某某进入家中后听到家中有声音。于是四处寻找。最后在自己的阁楼上发现一人。一看,原来是本村村民官某某(男),乘阮某某家人外出之机,潜入阮某某家中,图谋不轨之事。阮某某将官某某抓下来,问询情况。此时,路过阮某某家门前的村民将官某某围了个水泄不通。消息传到官某某家中,其家人赶到,将官某某骂了一顿。官某某面对村民,羞愧难当,跑回家中。不久后,官某某家人嚎啕大哭,说官某某服毒自杀了。村民将官某某送到江西省南丰县医院后,官某某不治身亡。

官某某死亡后,其家人要求阮某某赔偿官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90814.46元的40%即76325.78元,向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代理经过】接到官某某家人的诉状后,赶到南昌市,找到龚家林律师,请求帮助,维护正义。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理由,龚律师接受了阮某某家人的委托。之后,龚律师深入案发现场,了解情况,收集证据,为应诉奠定了事实基础。然后,对原告起诉的请求权基础进行了法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原告诉状的答辩状。观点如下:1.官某某的死因为服农药自杀,而非外伤死亡,官某某之死与被告阮某某抓获其行窃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2.官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并实施盗窃,被告将其抓获后并未对其殴打、非法拘禁,只是为了防止其逃跑而采取了一些必要的措施,属于制止犯罪的正当行为,不存在过错,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官某某的姐姐对其谩骂是导致官某某自杀的诱因。4.本案属于一般侵权行为纠纷,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则承担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一、被告阮某某赔偿原告官某某家人医疗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共计86854.46元的十分之一,即8685.45元。二、被告阮某某赔偿官某某家人精神抚慰金2千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2007丰民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

【办案体会】虽然法院认为被告的抓捕行为与官某某的死亡有一定的联系,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请求,但是,裁判的法理基础和逻辑推理值得商榷。作为律师,代理被告应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仗义执言,维护了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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