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股的钱还能拿回来吗?
中国有句古话叫:上上容易下山难,用在公司经营中比喻“入股容易,退股难”是再恰当不过了!股东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协议等注入公司的财产,就属于公司的独立财产了,不再属于任何其他自然人。但是,股权是属于相应的出资人的。股权等于钱,却不能完全等同于出资额。并且,想要把股权转换为现金并撤回,是有严格要求的。且退股还分为主动退和被动退两种区别。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有几点:
1、“先小人后君子”。公司章程、投资入股协议中必须要明确退股模式和条件等,同时,针对不同退股模式和原因,股权回购价格也不同,原件、溢价、无偿收回都有可能。不要发生纠纷再谈钱,那样既伤感情又伤面子。
2、违法的事情不能做。不能验资以后再以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或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额转出、在财务报表中虚增利润等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
3、拉人入股莫着急。对于投入“资源型股东”,建议不要急于授予其股权,可以通过业绩、参与度、贡献度等考核内容授予股权以及定相应的股权回购价格。这种股东也可以给与其虚拟股,以防股权之争。
4、认识股东协议重要性。公司章程中约定过于个性化,可能工商局审核不通过,因此,特殊约定一定要写在股东协议里。既,股东协议可能比公司章程要还重要,因为可以进一步详尽的个性化约定。
5、内、外转让程序不一样。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退股变现的,要注意外部转让时必须注意: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股权,应当在收到股权转让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内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另外,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拟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也视为同意转让。这里很重要的两点就是“通知”盒“答复”。
6、公司减资退股方式不推荐。这个减资的方法在我国现有的法律环境下并不推荐,其涉及的程序极为繁琐。(1)公司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2)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如果拟退出股东未履行完全出资义务或者出资有瑕疵,债权人可以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7、为避免公司减资带来的诸多不方便,可以约定留守创始人回购离职创始人的股权,然后由全部留守创始人享有。
8、给股权设立成熟机制。针对创业型公司,创始人的股权建议建立“成熟机制”。成熟期或者成熟条件一定要在股权协议书中有明确的约定,这样,如果创始人提前要求退股,公司一定要及时回购股权(最好是约定转让给原始创始人,不要走减资程序),并可以约定以极低的价格回购(或者转让)未成熟的股权。这样既可以避免公司高价回收股权,又可以避免退出的创始人在股权涨价后要求分得更多股金。
9、法律赋予股东保护机制。如果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中没有对“退股”做出过相应的约定,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权吗?
也是可以的。但是有条件约束。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异议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并且明确了股东可以对针对如下事项作出的决议提出异议:(1)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不向股东分红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按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应当解散但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而且,如果异议股东和公司无法就回购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公司法》还为异议股东提供了最后的救济途径:在回购上陷入僵局时,异议股东可以在决议通过之日起90天内向法院起诉。
10、“对赌条款”要慎用。投资协议中通过约定“对赌条款”要求公司回购股权,是否违法?各地判决各不相同。山东高院的一个判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商初字第25号)是不支持的,但这也不能说明这种约定绝对无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民再1号判决是支持这种对赌条款约定有效的。
11、大家一起退。公司解散,也是退股的一种方式,但这就是全体股东都退股了。法定解散条件:(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持有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时,可以起诉解散公司。这里要注意什么情形属于“发生严重困难”,《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所以,以什么理由提起诉讼,非常重要的。
12、“开除”股东机制要重视。作为公司创始人,还需要着重考了的问题是,如果股东之间合作不愉快,或者股东违法,怎么让其退股!这里又要强调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的重要性了。可以在法律范围之内进行约定“开除”股东的条件。当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