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债合同是否有效?
首先,如果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是“以房抵债”不是“以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债务抵押”,否则就可能存在法律禁止的流质、流押的情形。因此,要严格区别二者,否则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以房抵债是指债务履行期满,并债权数额得以确定以后,在此基础上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该协议一般不会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因此,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确认合同合法有效。
与开发商签订的以房抵债合同是否能够对抗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合同有效,但是不代表权益能够得到完整的保护。因为能够对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指的是“消费性购房”,是为了保护普通消费者最基本的生存权利的,而此处的消费者,不能做扩大解释。
看来,与开发商签订乙方抵债合同风险还是很大的。因此要注意以下几点:
债权到期并对债权额进行清算后,签订以物抵债合同。
抵债合同中约定抵债的房屋用于消费,并且原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结束,二者现在仅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办理网签、预告登记,并尽快交付。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第二条:“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