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能确定实际侵权人的,起诉实际侵权人。物业公司或者建筑物的实际管理者没有履行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把实际侵权人和物业公司等一起告上。但物业公司等通常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即,在就实际侵权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范围内,物业公司承担与自己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二,找不到实际侵权责任人的,起诉所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这不禁让我们想起了“连坐”这项始于周朝的制度!民间有句话叫“千金买房,万金买邻”,在这体现得淋漓尽致!当然,如果您有自己在侵权事件发生之时确实没有“作案”可能的证据的,是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当然,如果查到具体侵权人了,物业公司等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可以再向具体侵权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