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目前对死亡判断标准没有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工伤认定时,不宜作出对劳动者不利的解释,脑死亡时其死亡已具有不可逆性,持续救治只能延缓临床死亡时间,工伤认定时应当以“脑死亡”为死亡判断标准。“48小时”的起算时间,应以医疗机构作出初次确诊意见的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死亡数月之后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与原始病历记载不一致的,不应作为有效证据来认定。
一、工伤认定以脑死亡时间还是心肺死亡时间作为死亡认定的标准
1、我国法律目前对死亡判断标准没有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工伤认定时,不宜作出对劳动者不利的解释,脑死亡时其死亡已具有不可逆性,持续救治只能延缓临床死亡时间,工伤认定时应当以“脑死亡”为死亡判断标准。“48小时”的起算时间,应以医疗机构作出初次确诊意见的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死亡数月之后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与原始病历记载不一致的,不应作为有效证据来认定。
2、《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从该条可以看出,《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重点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时,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解释。当病历明确记载有“脑死亡”和“临床死亡”,先发生了“脑死亡”之后宣告“临床死亡”的,以记载的脑死亡时间为工伤认定时的依据,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
二、《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48小时”的起算时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中明确:“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通常情况下,如无相反证据证明,一般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等材料为准。对于如何理解 “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主流司法观点认为,很多疾病需要进行检查后方能初步确定病因,并且现实中由于一些医院设备落后等原因,有时还需要转院抢救等情况,如果将初次接诊时间作为起算点,显然不利于保障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