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忠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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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股权纠纷破产清算公司解散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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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纠纷

发布者:刘忠洲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924人看过

【释义】

《合同法》第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以自己名义为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一方为行纪人,委托行纪人为自己从事贸易活动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管辖】

行纪合同纠纷没有特殊的管辖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行纪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合同法》第22章。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确定本案由,应注意行纪合同的几个特点:(1)行纪人的主体资格有限制。在我国,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但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业务。这是行纪人与委托人、代理人或其他居间人的不同所在,也正因为这一点,行纪人对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不管第三人是否知道委托人的存在,都不影响交易的效力。(3)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业务。行纪人办理行纪业务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或损失均由委托人承受。(4)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行纪人提供的不是一般的服务与劳务。(5)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

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极为相似,因此《合同法》第423条规定,对行纪合同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基于行纪合同的上述特点,其与委托合同存在以下几方面差别:(1)行纪人应为经许可或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主体;而委托人则只要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均可。(2)行纪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既可以以自己名义,也可以以委托人名义。(3)行纪人为委托人处理事务所支出的费用,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行纪人负担;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事务所支出的费用,由委托人负担。(4)行纪合同中委托的事务是特定的,仅限于贸易活动,一般是法律行为;而委托合同中委托的事务,既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5)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委托合同既可能是有偿合同,又可能是无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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