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忠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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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股权纠纷破产清算公司解散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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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纠纷

发布者:刘忠洲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936人看过

【释义】

《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接受委托、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管辖】

居间合同纠纷没有特殊的管辖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合同法》第23章对居间合同做出了专章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出人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以行政法规对出入境居间业务进行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用于调整期货公司、客户与居间人之间的关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章第5节对房地产中介服务做出了一系列限制性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合同法》规定的居间合同有两类,即以报告订约机会为内容的合同和以充当订约媒介为内容的合同。报告订约机会是指居间人接受委托后,将寻觅搜索到的信息报告给委托人,从而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又称“报告居间”或,“指示居间”。所谓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是指居间人接受委托后,不仅要报告订约机会,还要居中斡旋,代为传达委托人与第三人的意思,努力促成其合同成立,又称“媒介居间”。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只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其服务范围有限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这是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的最主要区别。除此之外,居间合同还有以下几个特点:居间合同中的委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而居间人一般只能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居间合同是诺成、双务、不要式合同;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能在有居间结果时才可以请求报酬,并且在媒介居间中可以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

居间合同在实践中又被称为中介合同,但本案由中所指的中介行为,不包括技术中介。技术中介合同纠纷属于技术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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