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忠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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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发布者:刘忠洲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1518人看过

【释义】

《合同法》对储《合同一、存款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二者均属于无名合同。根据1992年12月11日国务院发布的《储《管理条例》第3条的规定,储《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人储《机构,储《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储《存款是指个人所有的存人在中国境内储《机构的人民币或外币存款。关于存款合同的定义,学界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存款合同是存款人与储《机构之间订立的客户将资金存人储《机构,储《机构开具存单或存折给存款人,存人资金由储《机构支配,存款人按约定到储《机构支取本息,储《机构有义务按照约定无条件支付本息给存款人的协议。意在表明存款合同等同于储《合同。又有学者认为,存款合同是存款人将金钱、外币或者票据存人金融机构,存款人与金融机构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意在表明存款合同包含储《合同,储《合同是存款合同的一种。这种包含关系的主要原因在于存款主体的区别:存款合同的主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储《合同的主体仅包括个人。本案由所指的“储《存款合同”,既包括储《合同,也包括存款合同,主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法人和非法人单位。

【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4条的规定,存单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出具存单、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当事人签订存款合同的金融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目前尚无专门调整储《存款合同的法律,处理储《存款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散见于《民法通则》第75条,《合同法》总则部分,《商业银行法》第1章、第3章,《储《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实务中,储《存款合同一般表现为存折、存单或其他储《存款凭证。但是,储《存款凭证仅仅是储《存款合同关系的证明,而不是储《存款合同关系本身。储《存款合同作为实践合同,“自存款人将货币交付于金融机构之时起,合同成立”。存款人对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所享有的权利是一种债权。

实践中常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作为审理储《存款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从广义上讲,储《存款合同纠纷包涵了存单纠纷,存单纠纷涵盖了以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为主要证据起诉的纠纷,广义的储《存款合同纠纷却不仅限于此,还包括以借记卡、信用卡等银行卡为主要证据起诉的纠纷。鉴于本案由规定将银行卡纠纷单列为第三级案由,这里的“储《存款合同纠纷”仅指不包括银行卡纠纷在内的狭义储《存款合同纠纷,而不将“存单纠纷”单列为一项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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