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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

发布者:刘忠洲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879人看过

【释义】

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所引起的纠纷。紧急避险是指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他人一定利益的救险行为。

紧急避险是以损害较小的利益来保全较大的利益,因此,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不能超过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也即避险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小于所避免的损失,否则避险行为就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在紧急避险的场合,一般情况下,因紧急避险而造成的损害,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危险系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则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仅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但如果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出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法律适用】

处理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129条和《侵权责任法》第31条的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2008年《规定》中,特殊类型侵权纠纷第二级案由之下设有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第三级案由。本《规定》将其修改为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仍然作为第三级案由置于侵权责任纠纷案由之下。涉及紧急避险时有关损害承担的案件,确定为本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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