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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铁路运输损害责任纠纷

发布者:刘忠洲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805人看过

(1)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2)铁路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释义】

铁路运输损害责任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发生铁路行车事故或者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铁路运输损害责任纠纷存在两种情形,即造成铁路路外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情形和对承载的旅客或承运的货物造成损害的情形。

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是指因发生行车事故或者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路外人员或乘客人身伤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铁路运输财产损害责任是指因发生行车事故或者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者承运的货物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的规定,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因此,铁路运输损害责任案件统一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铁路运输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铁路法》第5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2008年《规定》中,在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第二级案由之下,设有铁路运输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第三级案由。本《规定》取消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第二级案由,将原设置于该第二级案由之下的第三级案由分解到侵权责任纠纷和合同纠纷第二级案由之下。原第三级案由铁路运输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修改为铁路运输损害责任纠纷,该第三级案由之下设有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和铁路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2个第四级案由。本案由是专门由铁路法院适用的案由,因铁路行车事故或其他运营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而发生的纠纷,当事人选择以侵权纠纷提起诉讼的,确定本案由。当事人选择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依照运输合同纠纷第三级案由之下的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第四级案由确定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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