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忠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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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发布者:刘忠洲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859人看过

【释义】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是指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义务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所引起的纠纷。

义务帮工是我国社会生活,特别是农村社会生活中经常发生的现象。邻里之间互相帮助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义务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因帮工活动受到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由被帮工人对帮工人的损害予以赔偿;如果帮工人的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在第三人无法确定或者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下,被帮工人在第三人不能赔偿的范围内,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应当予以适当补偿。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法律适用】

处理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的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2008年《规定》中,特殊类型侵权纠纷第二级案由之下设有第三级案由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补偿纠纷。本《规定》对案由的名称调整为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仍然作为第三级案由规定在侵权责任纠纷之下。确定本案由时应当注意对义务帮工行为的认定,只要是义务帮工人在实施义务帮工行为的,即应确定为本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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