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也称为动物损害责任,是指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属于侵权法上的特殊侵权,原则上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这一点在《民法通则》上即有明确规定。《侵权责任法》在《民法通则》的原则基础上做出细致的区分,对于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时,采取过错推定的原则,即动物园能够证明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对于其他情形下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仍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法律适用】
处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有《民法通则》第127条和《侵权责任法》第1o章第78一84条的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2008年《规定》中,特殊类型侵权纠纷第二级案由之下设有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第三级案由。本《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内容做出调整,将其修改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作为侵权责任纠纷下的第三级案由。确定本案由时,实体法上的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10章,当事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章提起诉讼的案件,确定为本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