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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唐小伟|时间:2020年06月29日|22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558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A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被告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2005年初,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生育女孩A,××××年××月生育男孩A,因婚前恋爱时间较短,互相了解程度不深,双方婚后经常争吵,被告赌博且不务正业,经常动手打原告,为原告身体及精神造成巨大伤害,2014年4月,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4年12月,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依然判决不准离婚,因双方从来没有和好,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而且分居已满3年,现再次起诉离婚,请求判令:一、准予双方离婚;二、婚生女A由原告抚养,婚生子A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被告A辩称:为小孩考虑,我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能把两个孩子抚养好,支付抚养费10万元,被告没有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初,原告A与被告B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生育女孩A,××××年××月生育男孩A,因被告A存在赌博等行为,二人于2012年10月协议离婚,后因和好于同年11月21日复婚,复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并自2013年2月起一直分居至今,2014年4月,原告A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本院判决不准离婚,2014年12月,原告再次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再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因双方一直未能和好,现原告A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A举证民事判决书一份,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2014年4月,原告A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保持分居状态一直未能和好,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在上述情况下,原告A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故对原告A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子女如何抚养的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二人共育有两名子女,抚养能力及抚养条件相当,原告A要求抚养长女B,由被告A抚养长子B,较为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两名子女年龄差距不大,本院酌定双方暂时抚养费各自理,被告A要求抚养两名子女,并要求原告A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0万元,其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女倪某乙由原告A抚养,婚生子A由被告B抚养,抚养费各自理,原告A与被告B对不随自己一同生活的子女享有探望的权利,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被告A承担(原告已预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44××XX,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B附件一: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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