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唐小伟|时间:2020年06月29日|14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赣海商初字第0281号 原告A,居民, 委托代理人A、B,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A撤回对被告B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136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