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邵某某、杨某、西宁市城中区某某小吃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廉明,被告邵某某、杨某、西宁市城中区某某小吃店的业主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给付原告房屋租金1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7200元;三、被告立即腾退位于本市城中区某某巷XX室原告所有的商铺;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12日,原告将自己所有的位于本市城中区某某巷XX室商铺出租给被告邵某某、杨某,双方约定每月租金3000元,租赁期限自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1日止。合同签订后,商铺交由邵某某、杨某经营使用,原告每月收到被告邵某某、杨某交纳的房租。当租赁合同期限即将届满,原告到商铺找被告邵某某、杨某时才发现,原告的商铺由赵某某经营西宁市城中区某某小吃店。被告邵某某、杨某的行为显属违约,再加之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杨某、西宁市城中区某某小吃店(业主赵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某腾退位于西宁市城中区某某巷XX室房屋。
二、被告邵某某、杨某、西宁市城中区某某小吃店(业主赵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某给付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9月11日期间的房屋租金5100元。
三、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81元,由被告邵某某、杨某、西宁市城中区某某小吃店(业主赵某某)负担34元(此款随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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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XX、张X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