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海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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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有权选择维权地

发布者:胡海良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2129人看过

                          交通事故受害人有权选择维权地

          2009-12-17 10:28:00   [来源]: 东江时报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先生来电咨询:我在惠阳区淡水街道被深圳的私家车撞到,伤势严重,现仍在惠州市的医院接受治疗。我是博罗人,能在深圳起诉要求赔偿吗?

  广东尚典律师事务所贺昌、胡海良律师认为: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有权选择侵权行为地(即交通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用等赔偿项目均按受诉法院地相关标准计算。基于深圳的赔偿标准高于淡水的赔偿标准,您可以选择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深圳)提起诉讼,以便在最大限度的范围内保护自己的权益。(黄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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