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2013)滨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马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院亦未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案例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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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2013)滨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马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院亦未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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