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本案中,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冒他人的名义,并通过虚构单位和销售商的“口头合同”,骗取销售方财物。这种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用于个人挥霍,“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明显;该行为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不但侵犯了对方的财产权,而且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至9月,被告人陈某荣因欠债较多无力偿还,遂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并通过虚构单位需要用酒的方式骗得被害人董某某等人的大量白酒,合计价值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1961760元。案发前,被告人陈某荣已归还61万元。具体如下:
2021年8月15日,被告人陈某荣谎称某水泥构件有限公司需要采购招待用酒,采用高买低卖的方式从被害人孙某处以1080元/瓶的单价、总价45.36万元的价格骗得青花郎白酒70箱(每箱6瓶),并以低于1080元/瓶的价格出售给程某。经鉴定,上述白酒合计价值42万元。案发前,因被害人孙某多次催款、报警,被告人陈某荣先后支付被害人孙某货款计31万元。
2021年9月1日,被告人陈某荣冒用江苏某预涂膜公司采购人员的身份,使用假名,谎称需购买一批白酒用于中秋节送礼,采用高买低卖的方式从被害人董某经营的梦之蓝专卖店以1380元/瓶的单价、总价93.84万元的价格骗得洋河梦之蓝手工班白酒170箱(每箱4瓶),并以低于1380元/瓶的价格出售给程某。上述白酒合计价值81.6万元。案发前,被告人陈某荣先后支付被害人董某货款计15万元。
2021年9月7日,被告人陈某荣谎称江苏某预涂膜公司需要一批酒,采用高买低卖的方式从被害人徐某宏处以850元/瓶的单价、总价91.8万元的价格骗得水井坊典藏大师白酒180箱(每箱6瓶),并以低于850元/瓶的价格出售给程某。经水井坊牌白酒江苏某代理证实,上述白酒合计至少价值725760元。案发前,被告人陈某荣先后支付被害人徐某宏货款计1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裁判理由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01条
一审: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22)苏0902刑初137号刑事判决(2022年6月15日)
入库编号 2023-03-1-167-001陈某荣合同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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