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金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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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纠纷

发布者:党金娥律师 时间:2017年04月24日 509人看过 举报

2017-04-24

律师观点分析


经过三次开庭,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不当得利的法律要件包括:(1)一方获得利益;(2)他方受有损失;(3)获得利益与受有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没有合法依据。本案中,原告李某某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向被告韦某某账户转账存入118100元的事实。根据审理过程中李某某及其丈夫的陈述,双方对转账过程中的诸多细节如记载卡号的纸张、放置地点等存在不一致描述。且根据案涉公安出警记录显示,李某某报案时陈述的争议亦系其与案外人张某之间发生,并无体现其因“转账错误”而与被告之间发生纠纷的内容。综观双方的举证,原、被告所举证据不能均无能充分证明双方所争议的事实。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否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李某某作为不当得利请求权人,应当对欠缺给付原因的具体情形负有举证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党金娥律师|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实务导师,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杭州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30
  • 擅长领域:离婚、婚姻家庭、继承、法律顾问、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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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0120********30 离婚、婚姻家庭、继承、法律顾问、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