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经过三次开庭,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不当得利的法律要件包括:(1)一方获得利益;(2)他方受有损失;(3)获得利益与受有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没有合法依据。本案中,原告李某某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向被告韦某某账户转账存入118100元的事实。根据审理过程中李某某及其丈夫的陈述,双方对转账过程中的诸多细节如记载卡号的纸张、放置地点等存在不一致描述。且根据案涉公安出警记录显示,李某某报案时陈述的争议亦系其与案外人张某之间发生,并无体现其因“转账错误”而与被告之间发生纠纷的内容。综观双方的举证,原、被告所举证据不能均无能充分证明双方所争议的事实。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否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李某某作为不当得利请求权人,应当对欠缺给付原因的具体情形负有举证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党金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