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庆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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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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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方可以在自己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吗?

发布者:孟庆红律师|时间:2020年12月30日|分类:法律顾问 |274人看过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一般情况下是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以上这些情况下可以在原告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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