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庆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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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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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对外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者:孟庆红律师|时间:2019年04月08日|分类:债权债务 |2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与被告通过朋友关系认识。2009年被告因做生意缺资金,求原告借款,共借50万元,分别是2009年4月25日借20万元,2010年8月2日借30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半年付息一次。但到期后被告本息未付,原告催要无果,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其中30万元本金的利息按每月1%自2012年8月2日计算至欠款还清时止,其中20万元本金的利息按1%自2012年10月25日计算至欠款还清时止,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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