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庆红律师

  • 执业资质:1320120**********

  • 执业机构: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婚姻存续期间能否要求分割财产?

发布者:孟庆红律师|时间:2019年04月08日|分类:婚姻家庭 |3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陈某与朱某系夫妻关系,于2010年1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另双方未有婚前、婚后财产约定。2012年2月15日,经兴化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朱某设立有限公司,公司类型为自然人独资 。

2013年9月10日,朱某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中的9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90%)以人民币900万元转让给乙方;乙方于2013年9月10日将股权转让款以转账方式一次性直接交付给甲方。上述协议签订后,向兴化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公司企业登记。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