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
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郑汉东律师
【案情简介】
被告人梁某于2018年8月3日驾驶装有1900条芙蓉王假烟、1250条黄鹤楼假烟到深圳龙岗某公园停车场与被告人张某交易,被当场抓获。经鉴定,涉案烟草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为伪劣假烟,涉案香烟价值高达712500元。
【检察院量刑建议】
公诉机关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建议对两被告人判处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办案经过】
郑律师介入案件后,详阅案件材料,仔细分析研究案件,努力寻找辩点,从案件材料中梳理出对被告人张某有利的证据。庭审中,提出张某受雇于“哥们”从事运输假烟违法活动(通话记录及提取的手机物证等相关证据可证明),且涉案假烟被当场查获未流入社会,张某属于从犯、犯罪未遂等罪轻辩护意见,并提交相关判例供法官参考。法院最终采纳了郑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张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两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的犯罪事实,均可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某、张某均系受人雇请运输假烟,均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予以减轻处罚。鉴于涉案的被缴获的卷烟均为尚未销售的货物,相关经营行为尚未完成,系犯罪未遂,可对两被告人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