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保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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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行政诉讼人身损害拆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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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被撤销。

发布者:李保锋律师|时间:2019年01月04日|分类:法律文书代写 |70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周某某在许昌市许昌县(现建安区)某镇拥有一处房产,2017年5月12日,被告许昌市某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原告作出【建执罚决(2017)20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要求原告自行拆除房屋,否则将予以强制拆除。原告认为:被告所作的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撤销。

  李律师认为:原告周某某于1987年间依照农俗在原许昌县某镇占地建房居住,并于1993年4月25日经原许昌县土地管理局审批办理了集体建设用地,后于2005年至2006年间在该土地上增建房屋。被告在无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作出本案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未经许可,在新元办事处周寨社区七组集体土地上建设二层砖混房屋的事实,缺乏事实根据,应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认为原告违反了《河南省村庄和集体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认为原告建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违法,其认定无证据证明,且引用该条款系适用法律错误。庭审中,李律师发表了法律观点,鄢陵县人民法院最终也采纳了李律师观点,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建执罚决(2011)20号许昌市某区住房和规划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

  2.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许昌市某区住房和规划局负担。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往往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法律的规定较为严格,要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前提,是认定事实清楚。这个道理很容易理解,如果连基本的违法事实都没有调查清楚,又怎么能进行处罚,又怎么能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于“怎么才能撤销《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这个问题,李律师认为可以从《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入手,研究其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支撑是否充足,然后确定开庭思路以及后续的维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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