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无罪判决案例
李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5年7月8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以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9与27日被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以峰检公诉刑诉(2016)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在办案过程中,刘律师认真负责,阅卷中不放过每一个细节,刘律师结合本案的事实、证据,刘律师的辩护观点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成立。第一被告人李某某进行购买房屋的行为是完全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其二唯一的证人刘某某因病去世后无其他相关证据加以佐证,最后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李某某与被告曲某某是共同犯罪之说,提出买卖房屋的行为本身交易是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显然“共同犯罪”一说也是缺少证据支撑的。法院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被告人李某某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