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仁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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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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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作者:刘仁忠律师时间:2019年10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83次举报

         李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无罪判决案例

李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578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14日以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927日被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以峰检公诉刑诉(2016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在办案过程中,刘律师认真负责,阅卷中不放过每一个细节,刘律师结合本案的事实、证据,刘律师的辩护观点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成立。第一被告人李某某进行购买房屋的行为是完全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其二唯一的证人刘某某因病去世后无其他相关证据加以佐证,最后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李某某与被告曲某某是共同犯罪之说,提出买卖房屋的行为本身交易是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显然“共同犯罪”一说也是缺少证据支撑的。法院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被告人李某某无罪。


刘仁忠,男,1967年8月出生,从事法律事务工作30年。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6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行政诉讼、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