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成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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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成敏律师|物业充电桩合作合同纠纷:反诉成功,驳回对方20余万索赔并追回电费

发布者:葛成敏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15日 473人看过 举报

2026-10-15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葛成敏律师接受某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委托,代理其与某合作方王某某之间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双方签订《共建车棚及充电桩合作协议》,约定由王某某全额出资建设车棚、充电桩等设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物业公司仅提供场地及电源支持,并按约定标准收取电费。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充电储值卡结算标准、欠付电费金额、物业管理权变更后设备投资损失由谁承担等问题产生重大分歧。王某某提起本诉,主张物业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折价销售充电储值卡,要求赔偿储值卡经济损失 35,850 元,并以物业管理权旁落构成违约为由,要求物业公司一次性承担充电设施结余成本 18 万元。物业公司依法提起反诉,要求王某某支付拖欠电费及利息,并承担违约金。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宿州葛成敏律师作为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宿州葛成敏律师辩护核心观点

针对王某某的本诉请求,葛成敏律师围绕证据与合同约定逐项抗辩,并提出反诉主张:

1.关于储值卡折价销售是否构成擅自变更结算。葛律师指出,储值卡按面值 70% 推广销售系双方合意开展,并非物业公司单方擅自打折;更为关键的是,王某某自行提交的加盖物业公司印章的对账明细,已经明确将 1195 张储值卡按 70 元 / 张的标准抵扣欠付电费,其此前从未提出异议。据此,王某某主张的储值卡经济损失 35,850 元缺乏事实依据。

2.关于物业管理权旁落是否构成违约、是否应承担结余成本。葛律师主张,结合合同第八条关于 "协议终止及解除条件" 的约定,物业管理权旁落属于 "非单方主观原因造成协议无法履行" 的情形,依约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且案涉充电设施已被王某某整体另行处置获利,其主张的 18 万元结余成本既无合同依据,亦无事实基础。

3.关于欠付电费与违约金。葛律师提出,王某某长期拖欠电费,且存在维护不到位、影响业主充电等情形,应根据双方盖章确认的对账结果支付欠付电费,并依约承担相应责任。

针对反诉,葛律师以加盖双方印章的对账明细作为结算依据,锁定欠付电费金额,并主张王某某承担相应诉讼费用。

法院裁判要点

1.案涉《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

2.关于物业管理权变更责任:通过合同条文的体系解释,认定 "物业管理权旁落" 属于约定的 "非单方主观原因致使协议无法履行" 情形,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故对王某某主张的 18 万元结余成本不予支持。

3.关于储值卡损失:王某某不能举证证明双方约定必须按面值全额结算,且其自行提交的对账材料已以 70 元 / 张标准抵扣电费并认可,故其经济损失主张不予支持。

4.关于欠付电费:以双方盖章确认的明细表作为结算依据,认定欠付电费为 48,937.7 元,物业公司事后以工作人员计算错误为由变更电价标准的主张,不予支持;因无证据证明存在约定违约情形,违约金诉请亦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1.王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物业公司支付欠付电费 48,937.7 元;

2.驳回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3.驳回物业公司关于违约金的其余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主要由王某某负担。

葛成敏律师办案总结与实务提示

1.合同条款严谨性至关重要:本案合同出现条款序号笔误,葛律师通过合同体例、条款功能与上下文进行体系化解释,说服法庭采纳物业公司对免责条款的解读,是本案抗辩成功的关键。

2.盖章对账文件效力高:合作中形成的加盖双方印章的结算、对账材料,诉讼中属于核心证据,事后单方否认难度极大,企业务必重视书面对账留痕。

3.物业与第三方设施合作风险提示:引入第三方投资建设充电桩、车棚等设施时,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物业管理权变更、业委会选聘新物业等情形下设备投资损失的承担方式,提前划定风险边界。

4.储值卡、推广卡业务:合作开展储值卡推广销售,应书面明确卡片结算单价与抵扣方式,避免口头约定引发争议。

葛成敏律师,现在执业于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宿州市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宿州市律协律师培训教育...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宿州
  • 执业单位: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1320********9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
1341320********93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