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干货)关于诉讼费的十个要点
- 打民事官司,我需要向法院交多少钱?
民事案件受理费按照下列表格计算收取:
财产案件
标的金额计算方法
序号 | 标的额 | 计算方式 |
1 | 10,000 | 50 |
2 | 10,000-100,000 | 2.5%-200 |
3 | 100,000-200,000 | 2%+300 |
4 | 200,000-500,000 | 1.5%+1300 |
5 | 500,000-1,000,000 | 1%+3800 |
6 | 1,000,000-2,000,000 | 0.9%+4800 |
7 | 2,000,000-5,000,000 | 0.8%+6800 |
8 | 5,000,000-10,000,000 | 0.7%+11800 |
9 | 10,000,000-20,000,000 | 0.6%+21800 |
10 | 20,000,000以上 | 0.5%+41800 |
非财产案件
序号 | 案由 | 金额 | 计算方式 |
1 | 离婚 | 0-200,000 | 200 |
200,000多 | 0.5%-800 | ||
2 | 人格权 | 0-50,000 | 300 |
50,000-100,000 | 1%-200 | ||
100,000以上 | 0.5%+300 | ||
3 | 其他 |
| 80 |
-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交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就该问题的意见如下:九、关于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20.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二十条和第四十二条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申请费的有关规定,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以强制清算财产总额为基数,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计算,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优先拨付。因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强制清算程序依法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不再另行计收破产案件申请费;按照上述标准计收的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超过30万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已经收取的,应予退还。2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准许的,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不再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予以拨付;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准许的,已经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优先拨付的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不予退回。
- 破产案件受理费是多少?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行政案件诉讼费交纳标准是多少?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
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 哪些案件不需交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五)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 哪些案件是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的?
- 调解方式结案
- 当事人申请撤诉的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 被告提起反诉,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
-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
- 哪些案件的受理费、申请费可以不预交?
- 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六)申请破产。第十一条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 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如何计算?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1、35条规定,
- 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 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 什么情形下应该退还当事人已经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诉讼费用如何收取?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可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依照案外人主张实体权利的标的物价值,按财产案件计收案件受理费。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对无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规定免交、减交情形的,按非财产案件收取80元案件受理费。
-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标准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