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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晓峰律师
执业资质:1370220**********
执业机构:山东鲁和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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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董晓峰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6日|分类:债权债务 |390人看过
在处理离婚案件中,遇到一方为自己的亲属支付医药费属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各持己见,争执强烈。法律规定,一方所负的债务,如果是因为法定义务的履行,即使该笔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其性质仍然属于共同债务。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为亲属治病举债,就相当为了履行法定义务举债,在这种情形下,无论另一方是否知道该笔借款的存在,是否使用过该笔借款,都不影响该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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