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董晓峰律师
服务地区:山东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服务时间:09:00-21:59
执业律所:山东鲁和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969869109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发布者:董晓峰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 |216人看过举报
在处理离婚案件中,遇到一方为自己的亲属支付医药费属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各持己见,争执强烈。法律规定,一方所负的债务,如果是因为法定义务的履行,即使该笔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其性质仍然属于共同债务。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为亲属治病举债,就相当为了履行法定义务举债,在这种情形下,无论另一方是否知道该笔借款的存在,是否使用过该笔借款,都不影响该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
上一篇
无
下一篇
转让合同
律师号码归属地:山东 青岛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969869109
76026
124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董晓峰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
关注我们
董晓峰
扫描二维码加律师为微信好友 可以与律师零距离接触~
QQ咨询
在线咨询
联系电话
法律咨询热线
13969869109
返回顶部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