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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发布者:董晓峰律师|时间:2023年10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 |260人看过举报

一、无效婚姻:虽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因欠缺结婚实质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1.婚姻无效的情形: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除上述三种情形外,当事人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应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二、可撤销婚姻:虽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撤销权人可基于法定事由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的婚姻。

1.婚姻可撤销的情形

1)受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若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隐瞒重大疾病,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撤销婚姻。此处的重大疾病指的是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

三、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具体的法律后果表现在四个方面:

1.身份上的后果。当事人自始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财产上的后果。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外,按共同共有处理,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3.父母子女关系的后果。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比如,当事人双方均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一定的抚养费;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等等。

4.损害赔偿责任。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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