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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以经济纠纷为由扣押他人车辆

发布者:高磊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7日|分类:侵权 |73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经济纠纷不是扣押他人车辆的理由

2015年农历9月份,方某向被告高某购买一批杏树苗,合计三万多元。一天方某给原告刘某打电话,说自己在内蒙,回不来,雇原告去凉水井被告高某处装车并清点树苗,原告当即就包车去了凉水井,将装车的树苗清点完毕,被告高某让原告为其出一个证明,证明树苗数目,原告当时就给被告出了这样一个证明。后树苗如数运给方某,但因为树苗款的问题,被告高某和方某发生了纠纷,被告高某为了要回树苗款,到方某家闹过几次,但均没能要回树苗款。

2016年1月12日,原告开着车在神木精煤医院楼下等人,高某的堂兄弟高军看到原告后就骗原告说有两个人要去大保当,让刘某等一会儿,把他们带上,刘某就答应了。过了一会儿高军带着被告高某和其他3个人拿着原告开的证明和原告索要上述树苗款,原告无法理解被告的行为与其发生争执并报了警。派出所民警到场后将原告等人带到派出所进行了询问,之后就让原告回去,当原告回到自己停车的地方,发现车没了,而被告高某给原告发短信称车是他拉走的,还了钱就放车。

以下是我为该案起草的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驼城律师事务所接受刘某的委托,指派高磊律师担任刘飞飞诉高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刘某的诉讼代理人,现在代理人根据庭审情况提出以下代理意见,望采纳为盼

一、物权是对世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物权法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被告高某未经原告允许将原告所有的车辆拖走占有的事实经庭审已经查明,并且可以确认被告高某与高军属于无权占有,依据物权法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的规定,法院应当依法支持原告返还原物的诉讼请求。

另外被告无权占有原告车辆给原告造成无法使用车辆的损失也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在占有期间车辆有任何损失,依据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的规定,法院应当支持原告除要求被告返还车辆外,还应当承担车辆损失和被告无权占有期间,原告无法使用车辆造成的损失的诉讼请求。

一、被告称原告欠其树苗款所以才扣押原告车辆的理由不应得到支持。

首先,被告所称树苗款并非原告所欠,系方某所欠,原告向法庭提交的代理人对方某的调查笔录可以证明,该树苗款系方某所欠,对于这点被告也十分清楚,曾向方某索要,但无果,故足以证明原告并未欠被告树苗款。而被告提交的证明仅能说明树苗的简单种类、数量及款额,并不能证明原告欠树苗款。

 其次,被告辛苦培育的树苗出卖后得不到树苗钱,代理人也深表同情,但是被告的维权手段违反了法律规定。本案原告没有欠被告树苗款,即使欠了被告树苗款,被告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不应该违反法律规定扣押原告的车辆,这样的手段非但解决不了纠纷,反而会给被告造成更大的损失,也会给被告在社会上造成不良的形象。

  综上,代理人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被告应当依法返还原告车辆,对于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法庭应当依法酌情判决。

   最准法院判决被告高某返还原告刘某的比亚迪小轿车。

律师认为,近几年经济纠纷较多,好多人采取扣押债务人车辆的方式索要债务,有些人甚至采用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暴力等手段来索要债务。以上方法都是不科学的,有时候甚至会触犯刑法,惹火烧身,遇到债务纠纷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虽然成本较高,但是风险却是最低的。对于债务人遇到上述的情况也不要害怕着急,一码归一码,欠钱该还,但是如果自身权利受到侵犯也应当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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