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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保险公司不免赔

发布者:高磊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7日|分类:交通事故 |60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中国司法部法律援助优秀案例

受援人名叫韦某,1990年出生,2016年5月份举办了婚礼。2016年6月23日,张某驾驶其所有的陕ACS365小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榆林市长城路“国家电网”对面时因操作不当与路中绿化带相撞,致使车辆失去控制后停于道路行车道内,导致随后驾驶摩托车同向行驶的韦某躲避不及相撞,造成韦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处理并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与韦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韦某被送往榆林市星元医院抢救治疗,被诊断为弥漫性轴索损伤、原发性脑干损伤、双侧急性硬膜下血肿并脑疝形成等,韦某经抢救,虽然保住了性命,但是成了植物人。受援人的母亲代其瘫痪在床的儿子韦某来寻求法律援助时,韦某仍然在医院住院治疗,且已经花费医疗费271856元,这对本不富裕的家庭来说是非常沉重的负担。韦某后期仍需进行脑积水、脑室分流术、颅骨修补术,手术费约需135000元,如延迟治疗会影响患者清醒。但是韦某一家为治病已经债台高筑,拿不出这么多治疗费。而肇事方张某一直推脱责任拒绝赔偿,保险公司垫付一万元后也拒绝赔偿。受援人的母亲没有办法,只能代子寻求法律援助,取得赔偿款为儿子治病。

接受申请后,刘强主任指派当时还在陕西驼城律师事务所执业的高磊律师承办该案件。高磊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阅卷并与受援人的父母进行沟通,倾听了受援人父母的迫切需求,告知了受援人父母该案件存在的诉讼风险。经过与受援人父母的沟通得知,受援人父母迫切需求有三点:

第一、受援人即将进行的手术约135000元的治疗费需要筹措;

第二、交警队告知肇事车辆需在7日内保全否则将肇事车辆归还车主;

第三、诉讼费受援人无法承担。

为解决上述问题,高磊律师在阅卷后发现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险,故在起草起诉状时,一并起草了先于执行申请书,申请先于执行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的110000元。同时起草了保全申请书及缓交诉讼费申请书。为了让法院支持先于执行申请,高磊律师向法院提供了医院出具的受援人接受手术进行治疗需要的治疗费用的意见,并多次与办案法官沟通,最终争取到了法院的支持,裁定先于执行某保险公司先于执行交强险110000元。而缓交诉讼费申请通过高磊律师提交了受援人户籍所在地镇政府的贫困证明后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保全申请提交后,高磊律师及时与法庭沟通后也在交警队规定的时间内做出了保全裁定。

受援人上述三个迫切需求解决后,进入案件调查阶段。

1、进入调查阶段后,高磊律师与受援人父母进行沟通后,发现受援人系农村户口,在事故发生前已经在榆林市榆阳区制革厂家属院居住两年,且受援人系一名音乐教师,受聘于榆林市青少年宫,而且是榆林四所中、小学的特聘音乐指导老师,月收入在一万元以上。根据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受援人的伤残赔偿金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为此,高磊律师指导受援人父母到受援人任教的青少年宫及学校调取受援人任教及工资的证明并在受援人居住所属的街道办开具居受援人已经在该地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

2、本案受援人呈植物人状态,但仍需对其伤残程度、后续治疗费、后续护理依赖程度进行司法鉴定。高磊律师建议受援人通过法律援助中心委托鉴定,这样可以为受援人减少诉讼成本。最终受援人采纳了这一意见,通过榆阳区法律援助中心委托进行鉴定。经鉴定,受援人为一级伤残、后续治疗费需150000元,完全护理依赖程度。

3、高磊律师在阅卷时发现,本案肇事方张某系醉酒驾驶,故保险公司必然会以酒驾为由拒绝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对于这一点,高磊律师从发生肇事的过程中发现了一些有利于受援人的事实。本案的肇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因操作失误撞上了隔离带,迫使机动车熄火并停在了马路上,张某未及时的按照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放置警示标志;第二阶段,因夜间行车,受援人未发现前方已经停在马路上的机动车,追尾于该机动车造成受援人受伤。从这个肇事过程可以看出,张某并未因酒驾直接与受援人肇事,而是其在单方肇事后未及时按规定放置警示标志,致使受援人未能及时发现停在行车道上的机动车而追尾。故本案受援人受伤的事故并不是张某酒驾直接导致的,所以某保险公司的拒赔主张不能成立。

    通过上述调查后,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终于进入了审理阶段。

受援人经过司法鉴定后,可以确定具体诉讼请求,故高磊律师依法向法院提交了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张某提交了一组肇事现场照片,为证明其在单方肇事后放置了警示标志。高磊律师认为该肇事现场照片系受援人肇事后所拍摄,并不能证明其在受援人肇事前已经放置警示标志,而且该警示标志所放置的位置及距离并不符合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另外某保险公司出具了投保单及张某的工作证明,以此证明张某在某保险公司工作过对保险业务熟悉,其应当知道保险条款中酒驾免赔的条款,且其在说明告知栏中签字确认。高磊律师在质证时认为,张某签字的说明告知栏与保险条款不在同一页中,并不能证明其已经阅读过该保险条款,且该证据有明显的残缺,撕扯痕迹,属于不完整的证据。而张某在其单位工作不一定就熟悉其单位的保险业务及保险条款,不能证明其主张。庭审结束后高磊律师就本案向法庭提交了代理词。

本案庭审结束后,因张某本身家境很一般,赔偿能力有限,且其因醉驾被追究刑事责任,受援人父母害怕张某被判刑后得不到赔偿款,就选择与张某调解。最终在高磊律师及办案法官的努力下,经过三次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后法院就受援人与某保险公司宣判,法院完全采纳了高磊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某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受援人损失200000元。该案一审被告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榆林市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至此该案办结。通过本案的办理,使受援人感受到了法律援助的效果,为本案提供法律援助的榆阳区法律援助中心及承办案件的高磊律师得到了受援人充分认可。

点评:

本案虽然是普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但从该案办理过程看,案件涉及的诉讼程序及环节是比较复杂的,包括了财产保全、先于执行、缓交诉讼费、司法鉴定、增加诉讼请求、调解、判决。从办理效果看及时解决了受援人的迫切需求,为受援人降低了诉讼成本,通过调解为受援人争取到了最大化利益,通过判决为受援人争取到了全额保险赔偿,得到了受援人的充分肯定,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从法律专业角度看,援助律师在该案件的办理中能切中要害,在质证阶段熟练的运用法律技巧,在辩论阶段有理有据的发表代理意见,展现了一名合格的法律援助律师应具备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执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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