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灿律师 00:00-23:59
王灿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15895991836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高考中发生的这些情形已经涉嫌刑事犯罪了!

作者:王灿律师时间:2021年06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65次举报


刑法已经将组织考试,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考试的行为分别单独定罪处罚。而且在高考中触犯考试作弊犯罪的,已经构成“情节严重”的情况,要在更高的法定刑上量刑。


其中,组织考试是指发起、组建和设立考试作弊的团伙,如招募、雇佣、拉拢、收买相关监考人员等,不限于组织考生、家长、监考人员或相关辅导老师,或为组织考试作弊制订计划、进行谋划,并且实际指挥、安排人员的分工等,具有组织作弊行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行为人在高考中组织考试作弊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即使行为人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了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也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则是指为行为人出售或提供高考试题或答案的行为,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无牟利目的,均不影响该罪的认定,且即使行为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也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同时行为人实施该犯罪时也可能触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罪。


代替考试的行为则是指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只要替考者蒙混过关进入考场,就已经侵犯了考试的正常秩序,无论替考者考得怎么样,只要开始替考答题便已经构成犯罪既遂,而在进入考场后、开始答题前被发现的,则构成犯罪未遂。


另外,在考试作弊犯罪中,犯罪分子已经惯用高科技的作弊器材,如果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都应当认定为“作弊器材”,依照组织考试作弊罪的规定进行处罚。


上述几种行为均属于行为犯,一旦行为人具有上述行为就使得国家考试的正常秩序以及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益处在现实的严重危险之中,就构成犯罪。


且该几种行为同时也可能涉嫌其他犯罪,如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行为,还可能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可以与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提供作弊器材的,还可能涉嫌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

文章来自于网络!


王灿律师 已认证
  • 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 15895991836
    • 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9年

    • 用户采纳

      26次 (优于95.45%的律师)

    • 用户点赞

      32次 (优于97.5%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8019分 (优于97.29%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46篇 (优于99.16%的律师)

    版权所有:王灿律师IP属地:江苏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799293 昨日访问量:161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