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判处不同刑罚的罪犯,减刑起始的时间各有不同:第一,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或者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2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酌情减刑,但是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
第二,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1年以上方可减刑,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1年6个月以上方可减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2年以上方可减刑。其中贪污贿赂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需要执行3年以上方可减刑,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需要执行2年以上,方可减刑;
第三,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也要执行二年以上,才可减刑,但是对于职务犯罪、涉黑、涉毒、涉暴力性犯罪或者危及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需要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但是犯贪污贿赂罪的前国家工作人员,需要执行四年以上方可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