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哪些情形属于“情节严重”呢?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的解释》规定,主要是从抽头渔利、赌资及违法所得数额和参赌人数四个方面进行判定:
第一,抽头渔利金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累计超过3万元应认定为“情节严重”,抽头渔利通俗的说法为“抽水”,通常指赌场开设者从参赌人员的赌资中抽取的费用,可以是服务费,也可以是抽成所得的费用。
第二,赌资金额共计超30万元的,即认定为情节严重,这里的赌资可以是“投注额”,也可以是“赢取额”,目前尚未有统一统计标准;
第三,开设者招揽参赌人员数量总计超120人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这里的参赌人数一般是以赌博网站数据库中存在的会员账号数量来认定。
第四,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