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立案难,相信是所有去报过案的人的共同感受,一些公安机关对群众报案不接受、不登记,对明显应当立案的不受案、不立案,导致群众报案无门,也有一些公安机关名义上受了案,立了案,但受案后不及时查处,长期挂案,久拖不办。还有一些公安机关违法受案立案,插手经济纠纷。存在种种乱象,那么当事人去报案的时候,到底享有哪些权利呢?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按手印。因此,对于报案人,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当场接收报案材料,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出具接报案回执,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当场制作笔录,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