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协助组织者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的行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实际上是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那么这两个罪有哪些区别呢?协助组织卖淫者一般是为组织者提供方便、创造条件的帮助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到帮助作用,比如充当保镖、管账人、放风的角色,还有一些人员比如按照分工,负责在微信、QQ中招嫖的人员等。在司法实践中,以洗浴中心为例,一般将老板和股东,以及店里面的店长和负责管理技师的人员定为组织卖淫罪的组织者,其他人员比如收银人员、放风人员、向嫖客介绍技师的人员、以及其他服务人员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但如果是在具有营业执照的会所、洗浴中心担任保洁员、保安等,仅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且没有协助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