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与容留、介绍卖淫罪等涉淫类犯罪有个重要的区别,就是是否对卖淫人员实施管理和控制。如果有管理和控制,则构成组织卖淫罪,如果没有,则不构成。那么如何去认定管理和控制行为呢?所谓管理,是指行为人指挥卖淫人员,协调卖淫活动,对技师、场所进行有效的配置,以实现安全、高效的组织卖淫活动。比如,按照一定的模式向嫖客推荐、介绍技师,统一调度、安排技师,并为卖淫活动提供给场所、安排相关服务、保障人员,提供物质便利条件等。所谓控制,一方面表现为对卖淫对象人身和财产的控制,使之服从、介绍卖淫组织的统一安排,比如统一管理卖淫人员的身份证件、规定作息时间、统一管理卖淫收入等,另一方面表现为对卖淫行为的控制,比如指定固定的场所为卖淫场所、固定不同的卖淫价格等。现实中,管理和控制不能狭义的理解为对卖淫人员的人身自由的限制,很多技师是具有相当高的自由度的,很多技师是自愿置于组织者的管理、控制之中的,人身自由不受限制,而且可以频繁的跳槽。归纳一下,组织者的管理和控制主要表现在技师在何处、何时卖淫、向谁卖淫、如何收费、如何分成、日常作息等都由组织者决定。如果遇到类似犯罪,可以对照上述介绍,进行对比,来认定行为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