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358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属于犯罪行为,但是组织他人嫖娼未必作为犯罪处理,刑法也没有将组织嫖娼的行为予以犯罪化,在实践中,组织卖淫与组织嫖娼行为因其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往往容易混淆、重叠,但也不能将组织卖淫的定义无限扩张,以至包含组织嫖娼行为。
首先如果组织嫖娼的人也参与了组织卖淫行为,就应按照组织卖淫罪处罚,但是组织嫖娼的人数不能计算到组织卖淫的人数之中,其次,如果组织嫖娼的人与组织卖淫的人相互勾结,可以将组织嫖娼的人视为帮助或协助组织卖淫,以组织卖淫罪的从犯或者协助组织卖淫罪处罚,最后,如果组织嫖娼的人与组织卖淫人员没有任何关系,只是知道卖淫窝点或联系方式,属于介绍嫖娼,但是如果介绍多人一起嫖娼,还有可能涉嫌聚众淫乱罪。因此尽管单纯的介绍嫖娼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但是这其中的利益纠葛往往会触犯其他罪名,同样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