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灿律师 00:00-23:59
王灿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15895991836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股东个人为公司债务担保,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王灿律师时间:2023年01月3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22次举报

这个问题司法实践中是有争议的

一、认定是个人债务:

1、保证担保是保证人个人信用及一般财产,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

2、保证担保产生的债务超出了家事代理的范围

3、作为个人债务有利于债权人和保证人配偶利益的均衡

4、保证一般具有无偿性和单务性,并非直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二、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44号民事裁定的裁判理念】:

1、采用的标准是宽泛、且推定的标准,包括对家庭生活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可期待利益,否则有违夫妻权利义务一体化。

2、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只是目的因素,并不要负担债务现实的、直接的使家庭受益。股东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的对外借款提供担保,借款的用途是公司经营,虽未直接受益,但公司的经营情况将直接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量,间接受益确定性较强,该期待长远利益将来有极大可能转化为收入,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分享了保证之债带来的利益,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推定公司盈利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王灿律师 已认证
  • 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 15895991836
    • 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9年

    • 用户采纳

      26次 (优于95.45%的律师)

    • 用户点赞

      32次 (优于97.5%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8019分 (优于97.29%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46篇 (优于99.16%的律师)

    版权所有:王灿律师IP属地:江苏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799181 昨日访问量:161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