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山东青岛三标山山火一案经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开庭宣判,认为被告人李某在三标山挖野菜休息时,将抽完的烟头掷于地上,未熄灭的烟头引燃林木杂草,鉴定造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100余万元,经审理,被告人李某以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二款,构成失火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根据2008 年6月25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条,过失引起火灾,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或造成公私财物直接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或造成10户以上家庭房屋被烧毁的,或造成过森林火灾,失火林地面积2公顷或其他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4公顷以上的,即构成失火罪。
本案中,被告人违反禁带火种进山的规定,对于自己携带火源尤其是烟头,应当预见到在山里随手乱扔可能会引起周围草木着火,但却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导致火灾发生则应当对自己的过失承担相应的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