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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收付款诈骗罪—从轻处罚!

发布者:王灿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137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廖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灿,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雨检诉刑诉〔2018〕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陈某、廖某、吕某犯诈骗罪,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廖某及其辩护人王灿到庭参加了诉讼。。

2017年10月间,被告人吕某某、陈某、廖某使用通讯工具、互联网技术手段,以帮助支付宝口碑商户刷单赚取佣金为名,诱骗被害人发送付款码,共同使用冯某某、罗某某、周某某三个支付宝账户收取诈骗款。三人诈骗共计14次,合计数额人民币33681.8元。另查明,被告人吕某某独自实施诈骗数额为人民币2489元;被告人陈某独自实施诈骗数额为人民币1496元;被告人吕某某和吕某共同实施诈骗数额为人民币3912元。

2018年4月4日在广东省广州市抓获被告人廖某,后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及其辩护人、陈某、廖某及其辩护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吕某某、陈某、廖某、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通讯工具、互联网技术诈骗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吕某某、陈某、廖某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吕某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本律师从被告人认罪,认罚方向考虑,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也得到法院的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廖某犯罪所得人民币3439.2元,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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