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时某乙,男,1983年8月19日出生,暂住南京市鼓楼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灿,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以宁建检诉刑诉〔2018〕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时某甲、时某乙、曾某乙、曾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时某乙及其辩护人王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2018年7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时某甲因不满被害人杨某、黄某乙未雇佣自己运输石子到本市建邺区秀山路涟城小区,遂纠集被告人时某乙、曾某甲、曾某乙到秀山路涟城垃圾中转站门外空地,被告人时某甲、时某乙先随意殴打被害人黄某乙,后又伙同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共同殴打前来理论的被害人杨某,其间,曾某甲持钢管实施殴打,曾某乙持钢管追赶杨某。经鉴定,被害人杨某、黄某乙的身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时某乙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时某乙赔偿被害人黄某乙医药费人民币4058.55元。
本律师从被告人时某乙当庭认罪,已赔偿被害人黄某乙的医药费,且也是初犯,有自首情节等方面作为切入点,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被法院完全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时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