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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销售假药罪—极力争取从轻处罚!

发布者:王灿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75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张某甲,系淘宝店负责人。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4月16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灿,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秦检诉刑诉[2019]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王灿到庭参加诉讼。

2016年9月以来,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微信等方式向买家推销“三唑侖”、“第五元素”、“弥漫之夜”等药品。共计向鲁某、张某乙、钱某等买家销售“三唑侖”178瓶、“弥漫之夜”472瓶、“第五元素”484瓶,销售款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

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鲁某、张某乙、钱某处查获的“三唑侖”、“弥漫之夜”中均检出氯氮平成分,从被告人张某甲处查获的“第五元素”中检出西地那非成分。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产品均按假药论处。

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1个月1天,即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2020年4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第五元素”200盒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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