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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诈骗罪—获得缓刑结果

发布者:王灿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72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刘某,2017年3月2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邳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转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灿,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邳检诉刑诉〔2018〕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代某、于某、卢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王灿到庭参加诉讼。

2016年11月份,两公司的的实际控制人刘某乙、邹某(以上二人已判刑)等人预谋通过操控电子盘交易价格以骗取他人钱款。

2016年12月份,邹某在刘某乙的安排下成为海盛交易中心的经纪会员公司,进行普洱电子盘交易。

邹某、刘某乙招募、组织被告人刘某甲、于某、刘某、李某(已判刑)等为代理商,被告人刘某招募、组织被告人代某、卢某为员工,根据邹某提供的交易商信息,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以荐股投资为名诱骗交易商购买其操控的“茶马古道普洱生茶”、“彩云之南普洱生茶”的商品。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自愿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刘某在整个诈骗犯罪环节中可认定为从犯,庭审中自愿认罪,结合其具有退赃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有从犯、坦白、退缴违法所得等从轻、减轻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且经考察,适用缓刑对所居住地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适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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