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灿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49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李某,系南京市秦淮区永**龙虾店员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灿,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秦检诉刑诉[2019]8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王灿到庭参加诉讼。
2019年5月5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南京市秦淮区武学园4号2307室永**龙虾店员工宿舍内,因琐事与被害人丰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李某持白酒瓶砸伤被害人丰某头部,致被害人丰某左侧颞顶骨凹陷性骨折伴硬膜下血肿等损伤。经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被害人丰某的损伤程序属重伤二级。
2019年5月5日,被告人李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的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丰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6万元,并取得被害人丰某的谅解。
律师从1、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自首行为;2、家属也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获得被害人的谅解等情况提出的相关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也被法院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