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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二审上诉,成功改判缓刑!

发布者:王灿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1日 324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邵2016年10月26日因本案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转取保候审,2017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灿,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邵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于2018年7月3日作出(2017)浙1081刑初192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邵,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邵及其辩护人王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被告人邵向吴守怡等人购买包含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注册地址、电话号码、所属地代码、企业类型、登记日期、经营范围、小区住户、联系方式等在内的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数据,并向张某等人出售包含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注册地址、电话号码、所属地代码、企业类型、登记日期、经营范围等在内的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新办企业数据获利。

被告人邵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审期间原审被告人邵上诉称及其辩护人认为,1、42万余条数据系其为合法经营而购买,不应认定为犯罪;2、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数量应该是9.7万余条;3、其对原判认定的信息数量有异议,数据的准确率低,上家未经筛选将其并不需要的杭州市以外的数据卖给其,且2013年和2014年的数据系上家赠送,应予以扣除;原判对其买和卖的数量重复计算;4、其应认定为自首;5、其主观恶性小,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家庭情况特殊,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二审期间,其还提交了杭州纽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该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其与该公司于2016年5月14日签订的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其社会保险及养老保险参保证明,拟证明其于2015年11月至2016年7月、2016年10月系因公司合法经营而购买企业数据。并出示相关证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二、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二审裁判结果撤销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7)浙1081刑初1926号刑事判决中对原审被告人邵的量刑部分,维持其余部分。原审被告人邵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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