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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XX与孙X、邱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赵骏峰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8日 36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杜XX,女,汉族,1980年12月1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乌海市XX职工住乌海市。

委托代理人解XX,内蒙古邦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XX,内蒙古邦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孙X,女,汉族,1983年2月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个体,住乌海市。

被告邱XX,男,汉族,1987年7月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个体。

原告杜XX诉被告孙X、邱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XX及委托代理人解XX、赵XX,被告孙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被告分别于2014年8月15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2015年5月8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利息2%,并出具借条一份,抵押协议一份,截止2017年4月15日,被告陆续向原告偿还借款40000元,尚欠原告本金210000元,利息42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孙X辩称:原告陈述属实,借款金额认可。

被告邱XX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5日,被告孙X向原告杜XX借款200000元;2015年5月8日,被告孙X又向原告杜XX借款50000元,两次借款原告都是通过XX银行转账与被告,2015年5月1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今欠到杜XX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正(250000万元),身份证:×××,同时双方又签订抵押协议一份,原告杜XX作为甲方,被告孙X作为乙方,被告愿意以其所有的位于海勃湾区双拥街北八街坊四号恒大绿洲10号楼1单XX1504房屋一套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原告,双方就抵押财产,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及抵押权的实现均做了约定,同时约定借款利息按月息2%计算。截止2017年4月15日,被告陆续向原告偿还借款40000元,尚欠借款本金210000元未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引起诉讼。

另查明:被告孙X、邱XX系夫妻关系。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中国XX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一份、欠条一份、抵押协议一份、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认可借贷事实的存在,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理应在原告的催要下履行还款义务,未履行,属违约行为,故原告请求有理,应予支持。原告对于利息的请求,因双方约定的利息未超过年利率24%,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保护。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孙X与原告杜XX的借款行为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二被告共同承担偿还原告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被告邱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当庭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X、邱XX偿还原告杜XX借款210000元;

二、被告孙X、邱XX偿付原告杜XX借款利息4200元(本金210000元,利息月息2%,时间从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4月15日);

三、上述一、二项合计214200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7元,保全费1591元,共计384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孙X、邱XX负担,二被告于上述履行期限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如义务方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赵骏峰律师,2017年从业以来,接触参与并办理了300多起诉讼案件,擅长各类刑事和民事案件,赢得了当事人的认可和社会的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乌海
  • 执业单位:内蒙古邦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0320********71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