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借贷利率分为三个范围:
1、约定的年利率未超过24%(包含24%)。在此范围内,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的利息能够依法得到全额支持。
2、约定的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包含36%)。在此范围内,法律首先尊重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约定,对借款人自愿按照约定利率已支付的利息予以认可。但是如果借贷发生纠纷并进入诉讼程序,则尚未支付的利息必须受到法律约束,尚未支付的利息不能再按照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的利率计算,此时应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
3、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超过36%部分的利率法律不保护。对借款人已经自愿按照约定利率支付的利息,其中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由于违反了法律规定借款人有权要求出借人予以返还。
因此,在约定民间借贷利息时应合法合理,年利率以不超过36%为宜。此外,借贷利息一定要书面约定清楚,切忌口头约定,以避免借贷产生纠纷时由于对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导致出借人不能主张利息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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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诉讼请求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