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考察被控侵权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侵权时,应先审查权利人所主张受到侵害的技术、经营信息是否构成有效的商业秘密,其次查明被控侵权人所使用的技术、经营信息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否相同,并查明其是否通过实...
暂无查看:931次2015-10-20 19:45
一般认为,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包括:商业秘密的研发成本(或正常获取所花费用)、由于商业秘密被侵犯(如被他人使用、披露)而使其转让价值的损失、权利竞争能力的下降或丧失、市场份额的减少及其相应的利润的减少...
暂无查看:909次2015-10-20 19:45
关于确定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暂无查看:1108次2015-10-20 19:45
(一)“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证明责任出于原告主张相关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在举证上较为困难的考虑,司法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如果被告以原告主张保护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不具有秘密性为抗辩,则由被告承担相关信息...
暂无查看:1079次2015-10-20 19:45
1.不为公众所知悉。一种信息能否称其为商业秘密,首要条件是在通常情况下该种信息是否为公众所知悉。根据《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第9条第1款的规定,有关信息的秘密性是指“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
暂无查看:937次2015-10-20 19:45
从未发生过交易的客户是否商业秘密的客户信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九条:“权利人经过相当的努力,形成了在一定期间内相对固定的且具有独特交易习惯等内容的客户名单,可以...
暂无查看:1020次2015-10-20 19:45
以武汉中院审理的武汉某公司侵犯客户名单商业秘密案为例。该案涉及到网络论坛经营信息。一审法院认为,论坛信息本身来源于社会信息的编辑,与公众信息存在交叉,且有效时间较短。该案中,通过对网络论坛信息的秘密性...
暂无查看:957次2015-10-20 19:45
客户名单属于经营信息,并非只要是客户名单就能获得保护,那些仅是将同行业众所周知的企业名称进行罗列或者简单地复制社会上已有的通讯地址、厂商名录,而不是其本身通过付出一定的经营努力获得的特定的客户群,即便...
暂无查看:937次2015-10-20 19:45
《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第13条1款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
暂无查看:1036次2015-10-20 19:45
1.客户名单商业秘密属于商业秘密中的经营信息客户名单这一概念在我国立法中的首次出现是《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
暂无查看:1045次2015-10-20 1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