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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案件的法院管辖权

发布者:陈键城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1108人看过

关于确定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最高刑期为七年。因此,从法院的级别管辖上来说,侵犯商业秘密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地域管辖权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犯罪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地和销赃地。《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经济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可见,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和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有所不同,从管辖权法院的级别上来说,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从地域管辖上来说,则一般由犯罪行为发生地,即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销赃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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